監察院人權保障機制之變革與可行方案分析

我國監察院的人權保障功能行之有年,且具有獨立特色。從學術與實務角度衡量,將監察院職權擴充或轉型,成為我國人權保障的專責機構,不失為一個可行的方案。因此,本研究首先探討我國監察院人權保障功能的歷史發展與趨勢;其次,整理監察院的人權保障業務與執行現況;第三,研析其組織變革策略與制度設計之可行方案。

研究發現我國監察院組織興革往往受到歷史脈絡、憲政框架或政治態度的制約與影響,組織變革的困難度較高,難以執行新出現之社會需求(如人權保障)。因此,研究從組織變革理論的「目標願景」、「環境條件」、「溝通參與」及「領導與技術」四個變項,配合「制度規劃」題項,訪談學者專家、決策參與者和利害關係人,以分析監察院遂行人權保障職權,及加速相關組織轉化的可行策略。最後,探索監察院做為我國人權保障專責機關之方案設計與運作模式。

研究發現監察院做為我國人權保障的專責機關是適當的,但修法與制度重新設計有其必要性,主要有「事前預防」屬性的加入、職權行使對象及於私部門、人權教育的實施與推廣等。監察院屬合議制,變革宜採一種「由上而下」且「分工」的模式,溝通說明、積極宣傳、擴大代表為主要策略。而監察院組織變革面臨最大問題是政治立場與路線爭議,宜採取漸進方式變革為佳。在制度設計上,朝向「混合型」的人權監察機關是較可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