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問題的調查與結果

2016 年再次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將轉型正義排入政治議程,著手改革威權統治時期的弊病,其中一項工作就是處理不當黨產。「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之立法緣起於監察院在 2001 年 4 月 6 日的調查報告中,要求行政院就日本戰敗後,中央政府原收歸國有的日本人財產被移轉給國民黨,以及各級政府機關將其管有的土地、建築物無償贈與國民黨及其所屬單位之情形,基於維護國家財產與人民權益的職責進行清理。有此條例的討論、審議、折衝作為基礎,才有 2016 年成為法律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黨產行政調查機制」是指黨產會處理法律事件的過程與手續,包括管轄、傳喚、調查證據、聽取辯論、確定事實、作成決定、送達、爭議解決等,通常產生行政處分或行政裁決、行政契約等結果。黨產行政調查機制,優先適用黨產條例,未盡之行政程序事項,則受《行政程序法》規範。行政程序法有其重要功能,分別為貫徹依法行政、建立公民參與、納入訴願程序、維持處分正確、保障人民權益。黨產會作為隸屬於行政院的三級獨立機關,行政調查程序仍需遵循一般原則,包括公權力行政原則、當事人參與原則、效能原則、職權主義、自由心證主義。

「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案為黨產調查中最受社會關注的案件之一,本研究乃從組織沿革、組織人事、組織財務、組織業務進行分析,並呈現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