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問題與對策

提昇國家競爭力,為當前世界各國政府所面對之重要課題,我國亦不例外。就政府行政機關而言,欲期提高公務生產力,除應改進行政程序及有效使用資源與設備外,更應從整建文官制度,尤其是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上著手。

考績,乃是人力資源管理的中心環節,考績有效,方能事奏其功。且公務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激勵以及訓練進修等,大都以考績之結果作為依據,因為它經由考評的過程來評估員工的生產力。。因此,如何健全考績之工作,實為促使公務人員發揮服務精神,提昇公務生產力的關鍵所在。

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於民國75年7月11日公布,並經考試院明令自76年1月16日施行,迄今已24年有餘,雖曾4次修正,整體考績法制尚稱完備,惟考績積極性與發展性的功能難以有效發揮,從而在考績項目、考績等次條件、考績等次比例、考績獎懲結果、考績升等、考績比較範圍等方面發生問題,實有重新思考與通盤整建之必要。

儘管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於99年5月20日完成初審,然本次修正草案中的許多條文容有再進一步討論的空間。因此,本文擬從人力資源與績效管理理論的觀點,以及筆者多年從事人事行政實務的經驗,來探討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問題,並就初審通過之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予以評析,期能改進當前之弊病,進而促進行政革新,提昇公務生產力與國家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