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兩岸高階公務人員培訓政策之研究-從法制層面分析

公務人員是研擬與執行國家政策的基石,優質的公務團隊將提昇國家競爭力,反之將會形成國家的退步。所謂高級文官,係指各公務機關中,居於領導或管理層級的高級主管或管理人員(不含政務官),是各機關組織中的管理核心。

中國大陸對政務官與事務官,並沒有明確的界定。依「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10條,中國大陸將國家公務員分為15級;如果依民主國家的分類,大陸第一級至第五級係為國務院總理至副部長(副省長),應屬政務官層次。第五級至第八級係為司長、廳局長與巡視員(非領導職)至副司長、副廳局長與助理巡視員(非領導職),為大陸的高階公務人員。就我國而言,我國官職等係分為簡任、薦任與委任。簡任為第10職等至第14職等,薦任為第6職等至第9職等,委任為第1職等至第5職等。所謂高階文官,係將簡任第12 職等以上之職務視為高階文官,如司(處)長、技監及參事等。這些高級公務人員肩負各機關實際政策之規劃、制定、開創及推動等重要任務,其素質是否卓越,關係國家整體的發展至鉅。

本文即從培訓政策的觀點,探討兩岸高階公務人員的培訓,期以從本文的研究中,分析兩岸高階文官的培訓發展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