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下博物館與表演藝術跨域合作初探 ——宜蘭地方文化館為例

不論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對於「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所提出定義說明或是臺灣文化部(2017)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其中都強調了:「運用原有文化內涵及創意思維詮釋,去創造及整合多元化、產業化的商品或服務,以提升國民生活經濟、美學及素質」。文化創意產業分類中博物館為「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而表演藝術則在「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部在臺灣各城市、鄉鎮所推動的「地方文化館」計畫,目的為整合各地方的文化資產及內容,營造各地方之特色而發展文化之休閒產業,但是就效益而言顯然有得改善,於是乎,各地方「地方文化館」應如何營運及規劃,讓各場館更具其特色而引吸遊客參訪,讓地方經濟活絡起來。

研究者從博物館領域的「生態博物館」理論說明:營造區域性或地方性之經濟,試圖走向農業時代「小」規模經濟型態的烏托邦概念;表演藝術領域的「環境劇場」理論與實務廣義說明:就劇場空間將打破展演空間及觀演互動行為之界限,試圖就日常生活空間(如:曬稻穀、花園、古蹟),將表演者與觀眾們放置同一空間進行展演,讓觀眾也成為表演者。研究者從二者不同領域營運思維、合作模式、展演方式及交流經驗等,檢視其宜蘭「地方文化館」目前的執行現狀及所遇到的困境為何。

研究者從文獻資料蒐集及田野調查的研究方法,初探分析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下

博物館與表演藝術跨域合作,對於「地方文化館」的營運規劃是否有其幫助,例如:館內(館員服務、展示主題、展示空間、展示物品)及館外(社區營造)等。研究

者期望透過此研究能更進一步了解文化部推動的「地方文化館」執行之情形,而能

提供有效益之建議來改善目前「地方文化館」普遍問題及困境,為臺灣文化創意產

業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