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臨時人員不再「臨時」—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觀點下政府運用契約人力之問題分析

現行我國各級政府契約人力運用,原則上都是以政府有定期性或臨時性、季節性的業務需要而進用,並在該項計畫或任務結束後,就應解僱或不續僱。而相關法令亦作如此規範,其主要類型有下: (一)「聘用人員」。主要為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之人員;

(二)「約僱人員」則有更明定進用條件,例如訂有期限之臨時性機關所需人員。(三)「臨時人員」。主要指各機關學校進用處理臨時性工作之人員。不過儘管有上述類別及規定,政府實際運用契約人力的過程中,似乎打破對上開「臨時性」的規範,甚至當派遣人員及勞務承攬這類更屬臨時性的勞務採購的人力運用方式出現,而遭勞動團體不斷抗爭說政府帶頭違法運用派遣時,政府的作為除了改變勞務採購契約型態外,甚而規劃將派遣人員自僱為臨時人員;換言之,某種程度上,這些臨時人員在法令上仍嚴格規範各機關應運用在臨時性的業務上,甚至檢討減列,但實務上卻開了另一個門,將其他非屬臨時人員的人力自僱為自己的員工,比派遣人員更具安定性。是以,在整體政府運用契約人力的過程中,因為長期受到員額管控的限制下,加上人員異動不易,冗員檢討無法落實的情況下,運用契約人力是否仍能謹守相關規範,持續運用在「定期性」或「臨時性」的業務範疇,已是現今政府在檢討整體政府人力運用不可忽視的一環。

基上背景,本論文主要將分析現行法令規範與實務運作上可能產生的問題,並以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觀點,探討契約人力在我國人事制度架構下,可能產生的問題,以及未來政府對於此類人力運用可類行的基本思考與運用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