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平等原則檢視限制從事攤販業之規定 --以高雄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為例
攤販在我國社會中,長期以來佔有一定的角色及地位,近年來攤販更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因而衍生出如納稅公平性、妨害交通及治安等問題且愈顯嚴重。故對於攤販管制及相關措施,有加以研究之必要。在解決攤販問題辦法之文獻中,多以設立限制標準來降低國人從事攤販為主要訴求,另在高雄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中,更清楚規定申請資格之限制,使欲擁有攤販合格登記證之一般人民難以申請。從攤販現況來看,攤販業亦屬一般商業行為,一般人民應有從事之權利,該限制主要係以保障弱勢團體為訴求,平等原則為我國憲法之基本原則,若非有特別因素不得為不平等之對待,此涉及平等原則之合理差別待遇的概念,對於其「合理性」自有檢視必要。故本文特以「平等原則」檢視高雄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中,限制從事攤販之規定。最後本文基於當下的攤販環境,針對降低從事攤販業的限制,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之建議,供未來修法之參考並促進政府及民間之雙贏。
胡高子賢
服務單位: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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