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師之升等審查與行政救濟問題 大專院校教師升等資格審查,原則上由學校辦理初審,教育部辦理複審,例外則由教育部授權學校辦理複審。升等資格審查項目通常包括研究、教學與服務,但各校規定不一,屢生爭議,本文則建議應區別研究和教學兩類型審查基準,以使不同專長教師有同等的升等機會。大專教師升等資格審查不服之救濟管道為二元制,一為申訴,一為行政救濟,前者則存在欠缺正當法律程序與執行力不足之問題,而降低了疏散訟源之功能。 曾建元、周靜妮 服務單位: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副教授、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 聯絡信箱: Previous Article 上一篇論文 政策學習理論於嘉義市污水下水道建設政策之應用 Next Article 下一篇論文 我國學生受教權侵害之行政救濟-試評司法院釋字684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