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部門人力激勵政策與法制規範之研究

我國公務人員考試,向來被認為公平度極高,也甚具鑑別度的人才考選制度。惟人員一旦進入公務界後,由於考評、激勵、陞遷等法制規範之完整性與連貫性,未臻完善,公務人員或因感受不到長官對其努力的體認與肯定,或因認為其努力工作的績效未得到公平的回饋,故較少見到公務人員對其工作充滿服務熱忱與創意,部分公務人員因工作士氣不足,而有因循苟且的積弊與習氣。

考試院第11屆第39次會議通過之「文官制度興革規畫方案」第五案:「落實績效管理、提昇文官效能」中,提到現今尚缺乏整合性激勵制度,即明示在考績法修正後,應建構人力發展型之激勵制度,考慮實施階段性多元獎勵。因此一套公平有效的激勵制度,實為真正促使公務人員發揮優質服務精神、激勵其個別潛能、提升公務人員對其生涯發展及國民對公共服務的滿意度之所在;並達成新公共服務中公務人員為公民服務、貢獻於社會之理想目標。所以針對「績優人員」的激勵回饋之道、及久任公職的一般公務人員,其激勵管理作為應如何設計?實宜妥為研究。此外,因應全球化來臨的時代裡,公務人員素質與執行能力,如何與當代學理及先進國家的作為相接軌,已成為台灣邁向全球化的必要條件。

因此,檢討我國文官制度中之激勵作為,將有助於增進人力素質並促進其勠力從公。本研究在研究方法上,除了相關文獻探討外,並將採質化研究法,以焦點座談及深度訪談法,作為本研究之參考意見,以檢討現行人事法規及實務運作之問題,發揮優質之工作效益為目標,提出激勵公務部門員工士氣之人事政策暨法規修正之研究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