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參與和課責機構:兩個印尼個案研究

改革時期的印尼政治領導人致力於推動善治與反貪,而要達到那些目標皆須仰賴課責機構。當檢察總長辦公室與法院等傳統課責機構常因效率低落而遭到批評,設立特別課責機構成為印尼政府的補救方法。在諸多為反貪污而設立的特別課責機構中,根除貪汙委員會(KPK)與貪污法院(Pengadilan Tipikor)被普遍視為印尼反貪污的最後希望。訪談資料顯示多個以雅加達為據點的非政府組織積極參與那兩個課責機構的成立。然而,那類非政府組織尋求事前課責的活動尚未獲得注意,因此,此次研究將深入分析根除貪汙委員會委員遴選與貪污法院法立法這兩個個案。

此次研究有三點發現。首先,法令要求廣納社會參與和改革派領導人當權創造了參與的機會。其次,在與政府機關合作上的態度差異並未造成倡議型非政府組織與研究型非政府組織分裂,兩者反而合作而成為持續監督課責機構的社會力量。最後,非政府組織的參與除讓專業人士得以領導根除貪汙委員會,也讓貪污法院得以繼續存在。這些研究發現顯示以雅加達為據點的非政府組織會尋求事前(ex ante)課責。透過參與,它們不但讓印尼保有最後的反貪希望,也創造了有助於事後(ex post)課責落實的制度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