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之建設義務與漫遊管制—以行動寬頻業務為例
隨著全世界 5G 技術的競爭發展,台灣將在 2020 年即將進行頻譜拍賣,通訊技術的不斷創新發展將重大地改變政治經濟條件及人民的日常生活。因此,相應的產業政策及法制環境必須迅速調整。依照現行電信法規定,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其負有自建設備義務,義務範圍除電信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有所規定外,則以業者所提事業計畫書定之。
電信事業之建設義務也涉及電信漫遊問題。有關電信漫遊業務,得區分為強制漫遊及協議漫遊。我國在行動電話業務(2G 業務)時代,因為電信執照採取分區釋照,因此許可漫遊行為。進入 3G 業務時代以後因為改採全區釋照模式,故業者之間不得再有協議漫遊行為,直至推動 4G 業務時,雖為使未具備 3G 電信設施之新進業者得以進入市場競爭,故設有強制漫遊機制,但適用期間至 2018年年底。隨著 5G 時代來臨,物聯網(IoT)、車聯網(IoV)及人工智慧(AI)等應用服務將全面地改變人類生活型態及通訊業務內容,立法院正在審議電信管理法草案,準備開放電信網路之共享、出租或出借,國際上也出現類似趨勢。本文從管制法觀點探討電信事業之建設義務與漫遊管制議題,並對我國未來相關之電信管制政策與法制提出建議。